(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管部门或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拟定上报招聘工作方案;
(二)人社部门核准招聘工作方案;
(三)发布招聘信息;
(四)报名和资格审查;
(五)考试(笔试、面试或考核);
(六)体检;
(七)根据考试、体检结果,确定考核人选,组织考核;
(八)确定拟聘人员并公示;
(九)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急需紧(短)缺人才及特殊人才(如省管以上专家、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等),经人社部门同意,可采取面试与考核相结合,按照平等竞争、择优聘用的方式进行招聘。
急需引进的高级专家、博士学位人员的家属进入同一单位,经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面试及考核合格者,报人社部门同意,原则上可直接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一条 因工作需要,在岗位空缺的前提下,事业单位招聘具有公务员身份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经用人单位考核、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人社部门核准后,直接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二条 乡镇或处于偏远地区事业单位的招聘工作,招聘条件和招聘方案由各级政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可作适当调整,报人社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四章 招聘岗位申报与信息发布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在岗位空缺或经核准增设的岗位内,编制招聘计划,于每年3月底前填写《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计划申报表》,经市直主管部门或县(市区)人社局汇总后报市人社局备案。招聘计划主要包括招聘单位、岗位名称、岗位数量、岗位条件等。
第十四条 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聘方案直接报市人社局核准;其他事业单位的招聘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核,以主管部门名义报市人社局核准。
各县(市区)的招聘工作方案,由县(市区)人社局在实施前报市人社局核准。
招聘方案主要内容包括:用人单位情况简介;招聘岗位名称、数量与资格条件;招聘范围;报名时间、地点、方式和要求;考试时间、地点、方式和范围;面试人数与招聘岗位比例;综合成绩计算方法,考试成绩公布方式和咨询电话;体检和考核人数比例及递补办法;拟聘人员的公布方式,举报或投诉电话;招聘工作组织领导、纪律要求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招聘信息应以公告形式通过本级人社部门和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及本单位的网站正式发布,同时还可采用其他方式向社会发布。公告发布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0天。
招聘信息发布的内容应与人社部门核准的招聘方案一致。招聘方案一经发布,应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如确需更改的,招聘单位应提出具体更改内容及理由,报主管部门审查、人社部门同意后重新发布,并相应顺延报名及考试时间。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每半年集中举行一次。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单独招聘工作人员的,原则上可由事业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报人社部门核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章 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十七条 应聘报名可采取现场报名或网上报名、现场确认的方式进行。同一岗位报名人数不得低于招聘人数的3倍(县市区可适当放宽报考比例,但不得低于2倍)。
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报考人数达不到1:3比例的,报经本级人社部门同意,可适当增加信息发布媒体和顺延信息发布时间、报名时间;也可在符合报考条件的前提下,根据应聘者意愿,从报考其他岗位的人员中进行调剂,或核减、取消该招聘岗位;对少数特殊岗位或确实难以形成竞争的专业技术岗位,经核准方案的人社部门同意可适当降低报考人员比例,但应设置合格分数线,在招聘方案中予以明确,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报名资格审查由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负责,本级人社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应按招聘方案发布的报考条件对应聘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验证核实有关证书、证明。报名结束后两天内,用人单位应填报统一格式的《应聘人员报名登记表》报主管部门审查盖章后报本级人社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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