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考核时提不到个人档案者;
(六)经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不能聘用的其他情况。
九、聘用
(一)经考试、体检、考核合格者,确定为拟聘用人员。拟聘用人员的工作岗位,由考试总成绩排列在前的先选(如出现分数并列的通过抽签方式确定先后顺序),依次进行,如不服从安排,视为自动放弃聘用资格,空余岗位采取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方式补充人员。通过复试方式补充的人员,按复试成绩排列在前者先选,依次进行。拟聘人员经县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招聘单位与拟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二)招聘单位与拟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前,须按人事管理权限的规定进行报批。招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定人事关系,并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合同鉴证。
(三)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见习)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间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并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试用期间待遇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四)在职人员办理调动手续后,实行试用期但不实行试用期工资,工资及福利待遇比照本县同类人员执行。
(五)聘用人员最低服务期限为三年(含试用期),最低服务期限内原则上不得与用人单位解除聘用关系。
十、纪律
(一)为使招聘工作做到公平、公开、公正,在招聘过程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程序进行,由县纪检、监察、保密部门派员全程监督,确保招聘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笔试成绩、加分、考生总成绩、拟聘用人选均在县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
(二)县招聘领导小组对招聘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严守纪律,按照政策规定、条件标准、工作程序、严格把关,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良现象。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如有违纪情况发生,对考生则取消聘用资格,对违纪的相关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三)招聘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凡与用人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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