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参与招聘工作的考官及工作人员与报考人员之间有利害关系的,实行公务回避。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三)报考人员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取消其考试资格;对提供各类虚假证件或相关证明及考试舞弊者,三年内不得参加同类考试;不属于报考范围已被聘用的,取消其聘用资格。
六、其他事项
本《简章》确定的时间、地点因特殊情况发生变化的,以哈密政府网( )公告为准,将不再另行通知。
本《简章》由哈密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政策咨询电话
哈密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监督电话
哈密地区第一纪工委:
《哈密地区面向社会公开考试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表》请登录哈密政府网( )查询。
哈密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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