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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度海南省公安边防总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简章进入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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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配去向

1、工作岗位均为基层一线边防派出所、边防检查站、海警部队岗位。大学生接收入警后,必须服从分配。

2、分配到基层部队,必须安心服役,勤奋工作。除组织原因外,5年内个人不得要求退出现役。

五、享受待遇标准

1、根据公安部有关文件规定,接收入警的大学生首次授衔、任职时间从毕业当年6月30日起算。

2、公安专科生任命为正排职警官,武警少尉警衔;本科生任命为副连职警官,武警中尉警衔。

3、按照任命的职务等级确定工资标准,每年一月份定期增资一次,并随着职务和警衔的晋升而增加。

4、享受现役干部公费医疗待遇和军人职业保险、住房分配或住房补贴等。

5、符合随军政策规定的,即可办理配偶、子女随军随队手续;若配偶、子女是农村户口的,可转为本人工作地城市户口。

6、正式入警后第二年开始,未婚的每年享有30天探亲假,已婚且夫妻两地分居的每年享有40天假期;已婚且夫妻同地的,除享有正常节假日外,每年享有20天公休假。

7、按照规定离职培训、进修、休假、探亲、治病疗养期间,工资照发。

8、其他待遇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六、筛选淘汰

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按照"全面衡量、择优选拔"原则,从签订接收协议到下达任职命令实行全程筛选淘汰,按公安部政治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1、复审复查淘汰。对已经签订接收协议的毕业生,发现或发生下列情况的,退回原学校:

①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到的,原则上终止协议不予接收;

②报到时报到证、毕业证、学位证(本科以上学历)三证不全的;

③毕业生档案未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的;

④毕业生档案到达后经复审不合格的;

⑤经接收单位组织身体复查不合格的。

2、岗前培训淘汰。接收对象在培训期间的现实表现、学习训练、身体心理等情况经承训单位综合考评后不适合担任部队干部职务的,予以淘汰。

3、见习期间淘汰。接收对象在见习期间思想不稳定、有违纪行为以及身体等原因不适合在部队工作的,予以淘汰。

在下达首次任职命令前,无特殊理由本人强烈要求退出现役的,由接收单位按规定收回培训费及其它相关费用,并交纳违约金后,经公安部政治部批准,撤销入伍手续,退回原籍或毕业高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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