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体检
考试结束后,按笔试、面试成绩的比例计算考生的总成绩,根据各招聘职位计划数1:1的比例从考生考试总成绩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人员(同一职位考生总成绩出现末位并列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以笔试成绩高的、工勤人员以技能测试成绩高的考生列为体检对象;如出现笔试<技能测试>成绩也相同的,则对其重新进行面试,以面试成绩高的列入体检对象)。如体检不合格或放弃体检的,从该职位参加面试人员中按本《简章》规定条件和考试总成绩高分到低分顺序依次递补参加体检。无递补对象的,不再递补。
本次体检参照公务员招录体检标准进行,体检项目和标准按黔人发〔2005〕4号、黔人社厅通〔2010〕181号、黔人社厅发〔2010〕64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体检工作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安排在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并出具体检结论。其他体检结论、鉴定一律不予认可。
对于当场得出体检结果的体检项目,如体检考生对体检项目要求复查的,采取当场提出申请、当场复查的方式进行。复查结果由现场纪检监察人员、体检医生和体检考生本人当场签字确认;体检考生对体检和复查结果拒绝签字的,由现场纪检监察人员和复查医生注明情况,视为认可体检考生检查和复查结果。体检结束后提出的复查申请不予受理。
对于不能当场得出体检结果的体检项目,如出现体检异常情况,是否进行复检由体检医院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并在3日内通知考生。复检只进行一次。
五、考核
体检合格的人员确定为考核对象。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廉洁奉公等情况进行考核。学生以学籍档案为主要内容;在职人员以在原单位的现实表现、年度考核和档案为主要内容。考察时还须进一步核实报考者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考察应当组成考察组,考察组由两人以上组成。考察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考核不合格或放弃考核的,按本《简章》规定条件依次递补。无递补对象的不再递补。
在考核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考生的聘用资格:
(一)定向到具体行业(单位)、县市的应届毕业生;截止报名时止仍在岗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员;
(二)在读的非2011年应届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
(三)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或受过劳动教养的人员;
(四)曾被开除公职或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
(五)不符合招聘职位要求的相关条件的人员;
(六)自接到考核通知之日起20日内,未能提供有效个人档案的;
(七)近三年年度考核中有不称职(不合格)、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的;
(八)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
(九)经县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不能聘用的其他情况。
六、聘用审批
经笔试、面试、体检、考核合格人员,确定为拟聘用人员,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经公示不影响聘用的,属新参加工作或聘用前系工勤岗位的人员,由聘用单位填写《事业单位聘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审批表》(一式3份),并附接收意见、考核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再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规定程序报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聘用审批手续;属正式干部身份的人员,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直接办理其工作调动手续,并报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在职人员与原工作单位有录(聘)用(劳动)合同关系的,在新单位正式聘用前,须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合同关系。
聘用单位拟聘用人员,经人社部门审核不合格、或本人自愿放弃的,按本《简章》规定条件,从报考该职位考生中依次递补,参加面试(工勤人员为笔试)考生全部不合格、或自愿放弃的,不再递补。
聘用人员应严格按聘用合同进行管理。聘用(新参加工作)到县事业单位工作的毕业生,按政策规定实行见习期制度,见习期满并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见习期间考核不合格的,按规定程序和批准权限解除聘用;被正式聘用人员,最低服务年限为3年(含见习期),三年内不得参加其他招考(聘)或提出工作调动等事宜。
同时考取几个县或州的考生,可以选择,但必须在正式行文聘用之前作出选择,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正式行文聘用后,不再另行行文聘用(调动)到其他县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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