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按拟聘用职位1:1的比例从体检合格人员中确定。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把本人档案及相关证明材料提交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逾期不能提交的取消聘用资格。
因体检、考核不合格出现职位空缺,可从报考同一职位并参加面试的人员中,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如最后一名总成绩出现并列时,全部聘用。招聘工作结束后因取消资格等造成职位空缺不再补录。
八、公示和聘用
根据考试总成绩、体检和考核结果,由市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由人社局、卫生局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时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根据上级深化医疗体制改革精神,此次招聘遵循“定编定岗不定人,编制不跟人走,在岗在编,不在岗不在编”的原则。拟聘用人员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编办、市人社局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由卫生局安排到缺编的岗位,新聘用的人员和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书》,由市人社局进行鉴证,不服从安排或拒签聘用合同的,取消其聘用资格。新聘用人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其管理及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试用期满,经综合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解除聘用合同。新聘用人员在用人单位最低服务5年(含试用期),在此期间内不得调离。九、本简章由市卫生系统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市卫生局办公室:0375—,市人社局干部科:0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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