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聘用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不影响聘用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经审批同意聘用的人员由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37号)和重庆市人社局《关于转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渝人发〔2006〕68号)文件规定签订《重庆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正式聘任;考核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聘用人员待遇按照重庆市关于事业单位工资、福利的有关规定执行。
未在规定时限内取得相应毕业证书和相应学位证书的,按本《简章》规定取消聘用资格。
附件:
1.2011年九龙坡区卫生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计划表
2.2011年九龙坡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实用人才岗位设置一览表
3.2011年九龙坡区公开招聘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
4.2011年九龙坡区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实用人才(中小学校校医)报名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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