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聘前公示
对体检合格的拟聘用人员在媒体上进行公示。
(七)办理聘用手续
公示后无异议的聘用人员,统一按照所学专业和岗位需求安置到乌兰浩特市属事业岗位工作,并依据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签定用人合同。
四、管理方式
(一)聘用人员聘期5年(含试用期1年),由乌兰浩特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人事代理。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5年聘期满后,经双方协商同意可续聘。
(二)被聘人员由所在单位对其进行考核管理,编制部门负责对所聘人员进行造册备案。
(三)被聘人员在工作期间,经考核合格可作为空缺事业岗位的补充人才。
五、相关待遇
被聘人员在受聘期间,享受在编在岗同类人员同等工资福利待遇。
六、其他事项
对参加选聘人员的资格审查贯穿选聘工作全过程,在选聘的任何阶段及试用期间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聘用资格。
七、本公告由乌兰浩特市公开选聘高校毕业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
乌兰浩特市公开选聘高校毕业生工作领导小组
二零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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