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成绩合成。笔试与面试成绩权重相加后为综合成绩,免于笔试的人员,面试成绩即为其综合成绩。
(1)医疗卫生技术类岗位综合成绩=笔试成绩×2/3×30%+综合素质面试成绩×30%+实践技能操作成绩×40%(笔试成绩总分为150分)
(2)其他非医疗岗位综合成绩=公共基础知识成绩×30%+专业测试成绩×30%+面试成绩×40%(公共基础、专业测试成绩总分各占)
如综合成绩出现并列,按面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
(3)报考者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的,必须经过报名、资格确认后,直接参加由招聘单位组织的面试,经厅直事业单位招聘领导组考核后确定拟聘用人选进入体检阶段,体检合格直接聘用,其占用的岗位从招聘岗位中核减并在笔试之前公告。
(六)体检与考核
体检与考核工作由招聘单位自行组织实施。
体检对象按笔试和面试权重相加后的综合成绩排序,按招聘职位人数1:1的比例等额确定进入体检人选。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因岗位需要增加的体检内容和标准需经省卫生厅同意并报省人社厅批准后在用人单位招聘方案中公告。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人员,视作放弃体检资格。
体检合格者确定为考核对象。主要考核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拟任岗位资格等情况。考核合格者确定为拟聘用人员。
若体检、考核不合格或经确认自动放弃者,其空缺岗位可以按照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七)公示与聘用
经考试、体检、考核合格的拟聘用人员,由省卫生厅统一组织在招聘单位、省卫生厅和省人社厅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对拟聘用人员有异议的,请直接向省卫生厅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领导组反映。公示发现问题经查属实的,可以按照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公示期满,对拟聘用人员没有异议的,招聘单位按规定程序报省卫生厅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理聘用相关手续。
公开招聘的工作人员按规定执行试用期,试用期内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取消聘用资格。
六、组织领导
招聘工作在山西省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领导组的指导和山西省卫生厅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领导组的领导下,由山西省卫生厅人事处负责组织协调具体招聘事宜。招聘工作全过程按照山西省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领导组的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
各招聘单位成立由院(所、中心)负责同志及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工会及相关业务专家组成的公开招聘领导组,具体负责本单位招聘人员的组织实施工作。
招聘信息的发布、网上报名和笔试的组织由卫生厅统一安排;资格审查、面试、体检、考核等工作,在卫生厅指导下,由各招聘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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