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批准的特殊疾病、特殊慢性病患者门诊诊疗费用实行定期审核结算报销。具体由其用人单位按期统一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时须附处方、门诊病历以及有效收费单据等相关资料,异地居住、异地安置人员需另附《异地居住医保证》复印件。
(二)经申请批准的特殊慢性病门诊带药最长不能超过2个月。
(三)特殊疾病患者转统筹区外同一医院针对申报批准特殊疾病进行治疗复查,年度内不需每次都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只需附当年首次转诊转院审批表复印件即可报销。
(四)经批准的特殊疾病门诊费用报销时间与申报人所在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住院费用报销时间一致。
(五)经批准的特殊慢性病报销时间为每年的11月20日至12月20日,逾期不予报销。
(六)药店及非定点营利性医院出具的发票及对不在病种用药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一概不予报销。
第八条 凡违反政策规定,巧立名目虚报、谎报病情,出具病情虚假证明材料以及不按批准疾病合理用药,开人情方、大处方、假方等违反政策规定的骗保行为,一经查出属参保人员责任的,其申报申请不予受理;已批准的停止当年的享受待遇,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属定点医疗机构责任的,按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的协议条款和考核规定处理。
第九条 本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昭通市参保人员特殊疾病慢性病申报表
2、昭通市特殊疾病、慢性病申报材料范围
3、昭通市特殊疾病、慢性病审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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