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报时间
1、特殊疾病:每月25日至下月5日(遇节假日顺延)接收申报材料及门诊费用待审资料,同时返还上月已审核资料。
2、慢性病:申报办理时间为每年10月至11月,逾期不再接受申报资料。
3、待遇享受有效期3年,3年后需重新申报经批准后才能继续享受待遇。
第五条 特殊疾病、特殊慢性病门诊就诊
(一)经批准享受特殊疾病、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待遇的参保人员,应在所申报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或购药。
(二)异地安置人员必须在个人选定的定点医院门诊就诊或购药;
(三)就诊时应持社会保障卡及《特殊疾病(特殊慢性病)就诊证》。
第六条 特殊疾病、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待遇
(一)特殊疾病参保患者发生的同病种同原因门诊复查费及符合特殊疾病病种用药范围的门诊费用,在职人员个人负担15%,统筹基金负担85%,退休人员个人负担10%,统筹基金负担90%。在统筹区范围外诊治的,个人自负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二)特殊慢性病
申报并经批准的特殊慢性病参保患者,当年申报,次年开始享受门诊医疗定额补助待遇。申报并批准一种特殊慢性病病种的年度内发生费用限额为2500元,申报并批准两种及以上特殊慢性病病种的年度内发生费用限额为3500元,统筹基金报销标准为:限额内费用减去500元起付金后,退休人员按85%报销、在职人员按80%报销。
第七条 特殊疾病、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的结算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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