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相关待遇
(一)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6个月。
(二)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人事关系,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纳入机关工勤人员财政预算管理事业编制管理;考核不合格的,不予聘用。
(三)聘用前已参加工作的在职人员,按规定办理工作调转手续。其他聘用人员由迁出地公安机关凭聘用通知书办理迁户籍手续。
四、咨询电话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组织人事处电话:0898—。
附件: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2011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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