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8年1月1日以来已招考聘用到我州事业单位工作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工作人员;
2、定向到具体行业(单位)、县市的应届毕业生;截止报名时止仍在岗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员;
3、在读的非2011年应届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
4、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或受过劳动教养的人员;
5、曾被开除公职人员;
6、截止报名时,未能取得拟招聘职位所需学历、学位、执业资格证的;
7、不符合招聘职位要求的相关条件的人员;
8、自接到考核通知之日起15日内,未能提供有效个人档案的;
9、近三年年度考核中有不称职(不合格)、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的;
10、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
11、经县事业单位新进人员招考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不能聘用的其他情况。
七、聘用审批
经笔试、面试、体检、考核合格人员,确定为拟聘用人员,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属新参加工作或聘用前系工勤岗位的人员,由聘用单位填写《事业单位聘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审批表》(每人一式3份)并附接收意见、考核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再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聘用审批手续;属正式干部的,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工作调动手续,并报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聘用单位拟聘用人员,经人社部门审核不合格、或本人自愿放弃的,按本《简章》规定程序,从报考该职位考生中依次递补,参加面试考生全部不合格、或自愿放弃的,不再递补。
在职人员与原工作单位有录(聘)用(劳动)合同的,在新单位正式聘用前,须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合同关系。
聘用人员应严格按聘用合同进行管理。聘用(新参加工作)到我县事业单位工作的毕业生,按政策规定实行见习期制度,见习期满并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见习期间考核不合格的,按规定程序和批准权限解除聘用;被正式聘用人员,最低服务年限为3年(含见习期),三年内不得参加其他招考(聘)或提出工作调动等事宜。
同时考取几个县或州的考生,可以选择,但必须在正式行文聘用之前作出选择,州人社部门正式行文聘用后,就不再另行行文聘用到其他县市。
八、纪律监督
(一)本次招聘工作要严格按照《黔东南州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公开招聘实施细则(暂行)》规定的纪律和要求执行。
(二)用人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履行招聘工作的命题、评卷、监考、面试考官、体检检查等职责及办理其他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应回避的亲属关系或者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三)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和应聘人员,视其情节轻重,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为了维护招聘工作的公正性、严肃性、客观性,凡发现并经查实考生在报名、考试、体检、考核、聘用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聘用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四)本次公开招聘工作接受人大、政协、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及新闻单位和社会监督。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咨询电话: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监督电话: 县纪委监察局办公室
九、镇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本次公开招聘工作的责任主体,未尽事宜由县事业单位新进人员招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本次公开招聘信息发布唯一官方网站为镇远县门户网站(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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