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考试总成绩
考试总成绩采取笔试(指公共科目的笔试)和面试(含专业考试)相结合的形式合成,按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分别占5:5的比例计算。计分规则:
1.笔试与面试合成总成绩 = 笔试×50% + 面试×50%。
2.同分判定:若2个以上报考者笔试(指公共科目)、面试合计总成绩相同时,报考者名次按笔试成绩排列;若笔试成绩又相同,经研究同意后加试一场面试,报考者名次按加试面试的成绩排列。
七、体检、考核和聘用
(一)体检和考核工作由区人事局会同招聘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体检和考核人选按综合总分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按招聘岗位人数与备取人选1:1的比例确定。
(二)体检标准和项目:体检参照国家人事部、卫生部《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执行,体检费用由体检者本人自理。
(三)在职报考者报名时未能提供单位同意报考证明的,最迟应于参加体检前提交所在单位同意其报考、同意辞职或已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否则取消体检资格。
(四)考核由招聘单位对笔试、面试、体检均合格的报考者组织报考资格复审、考察。考核采取查阅档案、谈话等方式进行,考核内容主要是考察应聘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能力素质、工作态度、在校学习表现以及对应聘资格进行复审(复审主要核实报考者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资格条件的最终确认以复审为准)以及是否需要回避、计生及综治等方面的情况。
(五)体检或考核不符合要求的不能聘用,空缺的招聘名额,经区人事局核准,可从招聘该岗位上线合格人员中按综合总分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因特殊原因招聘单位不要求递补的,应提出符合有关规定的理由并报区人事局同意。
(六)招聘单位根据岗位要求、招聘程序以及考试、体检和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选,并在三明市人事局和三元区人民政府网站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由区人事局办理相关手续,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选签订聘用合同,办理合同登记,确定人事关系。
(七)新聘人员应在区人事局核准登记之日起的一周时间内到招聘单位报到上班,否则取消聘用资格。
八、其他事项
(一)计划招聘岗位与实际报名人数比例原则上应达1:3以上方可开考。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比例不足1:3的,原则上应减少该岗位拟招聘人数或取消该岗位招聘,特殊情况需要开考的,招聘单位及主管部门须报经区人事局研究决定是否开考。
(二)根据《省人事厅关于转发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闽人发[2006]10号)、《关于组织开展福建省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闽委办[2006]73号)或《关于做好2007年福建省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工作的通知》(团闽委联[2007]7号)文件规定,对志愿服务西部、服务欠发达地区及 “三支一扶”计划等符合有关政策加分条件、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报考县(市、区)属事业单位的,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加5分。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应在笔试后五天内向区人事局提供相关有效证件,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加分资格。
(三)属特困家庭和城市低保家庭及农村“二女计生户”的报考人员可减免有关考务费用。这些报考人员应在报名当天携带有关证明材料(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家庭的报考者,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特困家庭的报考者,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扶贫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到报考现场办理减免报名费用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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