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不足,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提供人事人才保障,根据原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6号)精神,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和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经弥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研究,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和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11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简章。
一、招聘范围:
具有国家承认中专及以上学历,年满18周岁以上至35周岁以下(1993年10月—1976年10月出生),符合招聘岗位所需的条件(详见《弥勒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信息表》)。
二、招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
3、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4、身体健康,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名:受过党纪、行政处分尚未解除处分的;有违法违纪嫌疑正在接受审查的;参加各级公务员、事
业单位招聘考试违纪人员5年内的不得报名;在职人员;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应聘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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