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聘用
拟聘人员经公示不影响聘用的,经县(市)人事部门审核无误后由各招聘单位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新增人员全部实行合同聘用制。合同期一般为三年。聘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可以续聘并签订续聘合同。新增人员实行3个月试用期。在试用期间,经考核不合格或发现有违规、违纪及弄虚作假行为的,解除聘用合同。解聘后,不再具有正式工作人员身份,也不再享受相应待遇。实行合同聘用制管理的人员,在聘期内享受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工资、福利待遇。
新招聘的人员实行人事代理,同时必须参加州卫生局统一组织的上岗前的培训。医护岗位聘用人员在三年内未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予以解聘。
四、监督
人 事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对招聘工作的全程监督检查,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凡参与招聘工作的工作人员及面试考官,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政策和程序,并实行公务回避。对违犯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犯规定 及弄虚作假的报考人员,取消其考试和聘用资格。
五、本简章由州人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六、有关招聘各环节的时间安排(附件3)及具体事项:考生主动前往各自报名点(附件2)咨询,如无变化将不再另行通知。在规定时间不报到或者预留的电话无法接通、停机,将视为自动放弃。
联系方式:
业务电话0999—(州人事局)
0999—(州卫生局)
监督电话0999—(州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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