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考察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考生的聘用资格:
(一)定向到具体行业(单位)、县市(非雷山县)的应届毕业生;截止2011年9月30日仍在岗(含2011年已经签约)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员;
(二)在读的非2011年应届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
(三)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或受过劳动教养的人员;
(四)曾被开除公职或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
(五)自接到考察政审通知之日起15日内,未能提供有效个人档案的;
(六)不符合招聘职位要求的相关条件的人员;
(七)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
(八)经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不能聘用的其他情况。
六、聘用审批
经考试、体检、考察合格人员,确定为拟聘用人员,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经公示不影响聘用的,属新参加工作的人员或聘用前系工勤岗位的人员,由聘用单位填写《事业单位聘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审批表》(一式3份),并附接收意见、考察政审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再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聘用审批手续。属正式干部的,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工作调动手续,并报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聘用人员与原工作单位有聘(录)用(劳动)合同的,在新单位正式聘用前,须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合同关系。
聘用单位拟聘用人员,经人社部门审核不合格、或本人自愿放弃的,按本《简章》规定程序和条件从报考该职位考生中依次递补。参加面试考生全部不合格、或自愿放弃的,不再递补。
聘用人员应严格按聘用合同进行管理。聘用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到我县事业单位工作的毕业生,按政策规定实行见习期制度,见习期满并考察政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见习期间考察政审不合格的,按规定程序和批准权限解除聘用;被正式聘用人员,最低服务年限为3年(含见习期),三年内不得参加其他招考(聘)或提出工作调动等事宜。
同时考取几个县或州的考生,可以选择,但必须在正式行文聘用之前作出选择,州人社部门正式行文聘用后,就不再另行行文聘用到其他县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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