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被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九、其他
未尽事宜以及可能出现的情况变化,以最新通知为准。
咨询电话:、转6505
纪检举报电话:转6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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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工作领导小组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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