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公示、聘用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1年),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
四、有关政策
(一)相关资历的计算,截止时间为2011年8月31日。
(二)在招聘考试期间,考生如不按规定参加面试、体检、办理有关手续等,视为自动弃权。
(三)笔试考试收费按规定标准执行。
(四)对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可减免其考试考务费用。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扶贫办(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到报名现场办理报名和减免费用手续。
(五)未尽事宜由桓仁满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桓仁满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企事业管理股
附: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1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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