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聘用审批
经 笔试、面试、体检、考核合格的人员,由县事业单位招聘领导小组向社会进行公示无异议,并报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同意后,确定为拟聘用人员。属新参加工作或聘用前系工勤岗位的人员,由聘用单位填写《事业单位聘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审批表》(每人一式3份)并附接收意见、考核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再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聘用审批手续;属正式干部的,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程序办理工作调动手续,并报州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在职人员与原工作单位有录(聘)用(劳动)合同的,在新单位正式聘用前,须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合同关系。
合并招聘计划进行公开招聘的岗位,由考生按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选择报考的拟聘用岗位。
聘用单位拟聘用人员,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不合格、或本人自愿放弃的,按报考该职位考生笔试和面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如该职位参加面试的考生全部不合格或自愿放弃的,不再递补。
聘用人员应严格按聘用合同进行管理。聘用(新参加工作)到县事业单位工作的毕业生,按政策规定实行见习期制度(一年)。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见习期满经考核不合格的,按规定程序和批准权限解除聘用。被正式聘用的人员,最低服务年限为3年,3年内不得参加其他招考(聘)或提出工作调动等事宜。
同时考取几个县或州的考生,可以选择,但必须在正式行文聘用之前作出选择,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正式行文聘用后,就不再另行行文聘用到其他县市。
八、纪律监督
(一)本次招聘工作要严格按照《黔东南州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公开招聘实施细则(暂行)》规定的纪律和要求执行。
(二)凡参与招聘工作的命题、评卷、监考、面试考官、体检检查等职责及办理其他聘用事项的人员,涉及与本人有应回避的亲属关系或者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三)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和应聘人员,视其情节轻重,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为维护招聘工作的公正性、严肃性、客观性,凡发现并经查实考生在报名、考试、体检、考核、聘用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聘用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四)招聘工作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纪检(监察)部门和新闻单位及社会的监督。
九、黎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本次招考聘用工作的责任主体,未尽事宜由黎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 (县招考办公室)
监督电话: (县纪委办公室)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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