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总成绩计算
考生总成绩按以下比例分类计算:
报考A类岗位的,总成绩按笔试总成绩百分制折算后占60%、面试成绩占40%计算;
报考B类岗位的,总成绩按笔试总成绩百分制折算后占50%、面试成绩占50%计算;
报考C类岗位的,总成绩按笔试总成绩百分制折算后占40%、试教成绩占60%计算;
笔试成绩、面试成绩、试教成绩和总成绩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
(五)其他
1、报考人员须参加完本职位类别简章规定所有科目或项目的考试,如未参加其中任一个科目或项目考试的,视为自动放弃报考。
2、某职位进入面试(试教)人员末位考生笔试总成绩并列的,同时参加面试(试教)。
3、进入面试(试教)人数与所招聘计划数达不到3:1比例的职位,确定进行面试(试教)由县招聘办研究决定,但必须形成差额竞争。
4、需取消的招聘职位,其拟参加面试(试教)人员的资格同时取消,并由县招聘办向社会公告。
5、同一职位进入面试(试教)人员中,因故出现不参加面试(试教)的,其他进入面试(试教)人员可继续参加面试(试教),但面试(试教)成绩须达到本考场当日面试实考考生平均分以上,才具有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七、体检
体检必须在县招聘办指定的县级综合性医院进行并出具体检结论。其他非指定体检机构出具的体检结论、鉴定一律不予认可。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及《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规定执行。体检根据职位招聘计划数按总成绩由高到低1:1比例确定体检对象;体检不合格的,从进入面试(试教)考生中按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同一职位报考人员总成绩出现末位并列的,以笔试成绩高者列为体检对象。笔试成绩考生可申请复查,体检结束后考生提出的复查申请不予受理。
体检医院在体检中不得擅自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因职业特殊需要在体检时作乙肝项目检测的,须报州招聘办研究同意。
体检在公布总成绩、排名情况及进入体检人员名单公布七天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开展,具体时间由县招聘办另行通知。
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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