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直事业单位岗位空缺情况和工作需要,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6号)和安徽省委组织部、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0〕78号)等规定,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 2011年宣城市市直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一)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二)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
(三)坚持统一组织、分工负责。
二、招聘计划
2011年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104名(具体见《2011年宣城市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数量、条件一览表》)。
三、招聘条件
招聘对象主要为国家承认学历(学位)的应、历届大学专科以上毕业生以及符合招聘岗位条件的人员,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年龄在18-35周岁(1976年9月1日后-1993年8月31日前出生);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特教中心特教专业为大专以上)。各岗位所需要的专业、学历和其他条件,详见《2011年宣城市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数量、条件一览表》。
招聘岗位中工作经历计算截止日期为2011年8月31日,须提供加盖原单位公章的证明或劳动(聘用)合同。自主创业人员须提供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需累计计算时间的要出具多个单位的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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