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考察
体检合格人员列入考察对象,考察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审查考生在校及社会生活期间的行为和表现。考察时还须进一步核实考生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
考察工作由县公开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部署实施,招聘单位主管部门组成考察组具体负责实施。考察组由两人以上组成。在考察中应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考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
在考察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取消该考生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1.不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重大政治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有犯罪前科和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被司法机关确定为犯罪嫌疑人;
3.有政治、经济和其它问题;
4.组织纪律涣散,严重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处分的;
5.不符合招聘职位资格条件的;
6.截止到2011年8月31日,不能取得招聘职位所需学历证书的;
7.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人员。
8.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人员的或经县招聘领导小组研究确定不能聘用的人员。
政审不合格或自动放弃的职位不再依次递补。
九、聘用审批
经面试、体检、考察合格的人员,确定为拟聘用人员。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拟聘用人员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公示。
经公示无异议的人员,按规定办理相关聘用手续,被聘用人员应按通知要求按时到用人单位报到,超过规定报到时间15天仍未报到的,取消聘用资格。
被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须于聘用人员到岗后一个月内签订聘用合同,并到政府人事部门进行合同鉴证。一经聘用服务期限原则上不得低于5年(含试用期)。
新聘用人员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内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或发现隐瞒聘前病史且身体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取消聘用资格,解除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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