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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进入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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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4-22 10:54:01| 来源:深圳市考试院

第七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其中有第(三)项至第(八)项行为之一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一) 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 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 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四) 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

(五) 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六) 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七) 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八) 利用通讯工具、电子用品或者其他技术手段接收、发送与考试相关信息的;

(九) 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本规定第六条或者第七条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

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 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 威胁、侮辱、诽谤、诬陷他人;

(四) 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证书的,由证书签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并依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对其中涉及职业准入资格的人员,3年内不得参加该项资格考试。

第十条   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第三章 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十一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其继续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考试工作,并由考试机构、考试主管部门或者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处分:

(一) 不严格掌握报名条件的;

(二) 擅自提前考试开始时间、推迟考试结束时间及缩短考试时间的;

(三) 擅自为应试人员调换考场或者座位的;

(四) 提示或者暗示应试人员答卷的;

(五) 未准确记录考场情况及违纪违规行为,并造成一定影响的;

(六) 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考场秩序混乱或者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试卷的;

(七) 未执行回避制度的;

(八) 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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