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面试
面试比例按拟招聘岗位人数与进入面试人数1:3确定。未达到该比例的,除特殊岗位或急需短缺人才外,取消或相应递减拟招聘岗位人数至规定比例。根据所报岗位笔试成绩(公共科目成绩(含加分)+专业科目成绩)从高到低依次确定面试人选。若最后一名面试人选成绩出现并列,则并列进入面试。资格审查不合格者 或经确认自动放弃面试者,取消面试资格,其缺额按该岗位考生笔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
面试由重庆市大渡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共同组织。
面试方式采取结构化面试(报考医疗卫生岗位的除设备科和院办公室2个职位外,其余岗位的面试方式采取医疗卫生知识答辩方式进行)。
面试分值为,面试成绩未达到60分者,不得确定为体检人选。
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五)考试总成绩计算
笔试成绩=公共科目成绩(含加分)+专业科目成绩(报考医疗卫生岗位的除设备科和院办公室2个职位外,其余岗位的笔试成绩=卫生专业知识成绩 <含加分>)。
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2×60%+面试成绩×40%(报考医疗卫生岗位的除设备科和院办公室2个职位外,其余岗位的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
(六)体检
体检人选按拟招聘岗位人数,根据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进入体检最后一名总成绩出现并列时,则以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笔试成绩仍然相同的,则依次以公共科目(含加分)、专业科目考试、面试成绩高低的顺序确定进入体检的人员)。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 〔2005〕1号)、《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和《关于修订<公务 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0〕19号)的要求,并结合本行业或岗位实际要求执行。体检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招聘单位和受检人对体检结论有疑议的,可 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后到指定医院进行一次性复检,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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