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人员;
12、截止到2011年7月30日未能提交招聘职位所需学历、学位证书或执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13、不符合招聘职位所需资格条件的人员;
14、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人员的人员。
八、公示和聘用审批
(一)公示
经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合格的考生,确定为拟聘用人员,由县招聘办在有关媒体进行为期七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期间有举报并经查实有严重问题影响聘用的,取消聘用资格,一时尚难查实的,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后不再进行递补工作。
(二)聘用审批
对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行文,并按规定办理聘用手续。被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被聘用人员应按县人事部门通知要求按时到用人单位报到。超过规定报到时间20天仍未报到的,取消聘用资格。
九、纪律监督
招聘工作要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工作人员和考生要严格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如有违反或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咨询电话(工作时间):
(惠水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惠水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干部办)
监督电话(工作时间):
(惠水县纪委监察局)
十、本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不指定考试用书,也不举办任何培训班或委托任何个人或机构举办培训班。
十一、在招聘过程中,招聘办发布的各项招聘信息都将在县对外公开的媒体或网站上进行公布,请考生密切注意。媒体或网站公布的招聘信息,因考生未阅读而引起的后果由考生自负。对发生因考生联系电话变更、关机、停机、呼叫转移或不接电话等造成招聘单位或招聘办联系不上考生的情形,引起的后果由考生自负。
十二、本次招聘工作未尽事宜,由县招聘办研究确定。
十三、本《招聘简章》解释权属惠水县招聘办,未经允许严禁转载。(详情登录惠水县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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