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清浦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进一步深化我区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提高事业单位人才队伍整体素质,优化人员结构,根据原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6号),经清浦区委区政府批准,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64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开招聘的条件、对象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敬业爱岗,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身体健康。
3、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学历毕业生年龄在30周岁以下(1981年4月1日之后出生);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研究生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76年4月1日以后出生)。
4、2年以上相应工作经历是指截止2011年8月31日前,在要求的相应岗位工作满2年。
5、具备拟报考岗位所需的其他相关条件。
6、下列人员不得报考:现役军人;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近五年来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聘)用纪律行为的人员,以及具有法律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的人员,均不属于招聘范围。
7、清浦区在编教师不得报考教师岗位。
二、招聘岗位、人数及职位要求
详见《淮安市清浦区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一览表》(登陆淮安市清浦区政府门户网、淮安市清浦区教育信息网、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淮安市人事考试网、淮安人才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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