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体检时间:另行通知。
5、体检费用自理。
八、考核(政审)
(一)根据体检结果确定考核(政审)对象。对考核(政审)对象的思想政治、道德品质、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考核,同时复查其报考资格。考核办法:审查考生的学籍档案;往届考生毕业至今的表现,由当地派出所出具证明,在外务工的考生表现,由所在工作单位出具证明。考核(政审)标准另附。考核(政审)不合格者(含自愿放弃的),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等额递补体检、考核(政审)对象。
(二)下列考生被取消聘用资格(含自愿放弃)后,可从进入面试的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等额递补人选进行体检、考核,合格后确定为拟聘对象:
(1)考生若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聘用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截止到2011年7月30日,应届毕业生未能提供招聘职位所需的毕业证书、学籍档案者,取消聘用资格。
(3)经县公开考试招考领导小组研究确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
九、公示
1、根据招聘工作程序分阶段按规定进行公示。
2、拟聘公示,根据报考人员的考试、体检及考核结果,由招聘领导小组在考核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人事管理权限,根据总成绩由高到低按招聘职位数1:1的比例确定拟聘人员,并通过遵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示7个工作日。对拟聘人员在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县招聘领导小组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十、聘用
1、对拟聘人员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管理权限上报遵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并根据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履行聘用手续。在派遣过程中,若考生不服从派遣的,作自动弃权处理,取消聘用资格,该职位可从进入面试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等额递补。
2、凡聘用的新增人员原则上三年内不能调动。
十一、纪律要求
1、招聘工作严格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坚持公开报考条件、公开考试程序、公开考试结果“三公开”制度,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回避制度。对违反规定的报考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考试、体检、考核、聘用等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招聘过程中,负责招聘工作的相关人员,如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纪违规者,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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