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第二精神卫生中心隶属上海市民政局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主要功能:以收治精神病患者中的“三无”人员——社区、街道精神病患者中的民政对象,城乡低保低收入的慢性精神病患者为主,适当收治社会上有入住需求的其他精神病患者,为他们提供生活照料、医疗护理、康复服务。
根据《上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沪人社专发(2009)45号】,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招聘以下人员:
一、招聘岗位及职数:
社会工作者岗位,职数1名;会计岗位,职数1名。
二、招聘职位说明与招聘对象条件
1、招聘职位说明
1.1社会工作者岗位:组织各类专业小组活动、个案等;组织开展娱乐、康复活动;配合部长做好其他社工工作。
1.2会计岗位:负责单位各项会计事务处理;编制各类会计报表,做好全院财务管理工作等。
2、招聘对象与条件
2.1社会工作者:本市城镇户籍,社会工作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独立工作能力强,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团队协作精神和较强的科研能力,社会人员需提供相关的资格证书。年龄35岁以下。
2.2会计:本市城镇户籍,会计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独立工作能力强,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团队协作精神,社会人员需提供相关的资格证书。年龄35岁以下。
三、招聘办法
1、报名时间和方式及笔试时间和内容详见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网站()公告。
2、笔试成绩由高到低排序,按1:5比例确定面试考生。
3、面试事宜另行通知,进入面试考生还须接受用人单位复审,未进入面试的考生不再另行通知。
4、身体检查:
笔试、面试和考察合格者,根据招聘职数,按1:1确定拟聘人员进行体检。体检参照《国家公务员通用体检标准(试行)》,到本院指定的本市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进行体检。
5、考察:
由上海市民政第二精神卫生中心组织考察,主要考察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遵纪守法情况、道德品质和诚信记录。
6、拟聘人员的确定和公示:
根据考核、体检、考察结果,对拟录用人员在“21世纪人才网”、市民政信息网站或其他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再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备案。公示如有异议、影响聘用的,根据查实结果确定是否录用。
四、相关待遇和其他事项
上述人员一经录用,其工资、奖金、福利和社会保险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沈燕华
邮箱: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上海市民政第二精神卫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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