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聘用
考 察合格者,由招聘单位将相关材料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人事管理分工,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并核发聘用通知书,被批准聘用的人员持聘用通知书等材料办理报到手续。获准被聘用的人员如与有关单位签有劳动合同(聘用协议)或存有其他人事关系,在正式聘用前,由本人按有关规定自行负责处 理。凡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取消聘用资格。考生放弃聘用资格的,不再递补。
四、聘后管理及待遇
聘用人员实行6个月试聘期制度(需实行高校毕业生见习期制度的,按有关规定执行)。试聘期满经考核合格,予以正式聘用;考核不合格者,取消正式聘用资格,自谋职业。聘用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纪律与监督
招聘工作坚持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招聘纪律,严格秉公办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及时公布考试、体检、考察情况,并将拟聘用人员名单予以公示。为方便群众和社会监督,杜绝不正之风,特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六、本简章由中共扬州市委组织部、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联系电话: 、)
中共扬州市委组织部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O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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