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体检和考核
以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选。总成绩相同者,按笔试成绩的高低排序(若成绩仍相同者,加考笔试B卷)。体检标准按照国家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执行。体检在繁昌以外的县及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费由考生自付。因体检不合格或应聘人员自愿放弃出现人选缺额时,在同岗位面试人员中,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
对体检合格人员的考核工作,由县人社局和县监察局组织实施。考察被考核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学业完成情况,有无违法违纪行为等。
(四)公示
对体检、考核合格的人员,由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拟聘用人员,并向社会公示七天。
(五)聘用及待遇
公示期满,对公示结果无异议或虽有反映但不影响录用的,按规定程序办理聘用手续。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被聘用人员与招聘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并试用一年。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正式聘用,纳入单位事业编制;不合格者不再聘用,其档案可转至县人才交流中心。正式聘用后三年内不得流动。
四、纪律与监督
招录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招考纪律,秉公办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和社会监督。
本《公告》由县人社局、县经济开发区负责解释,垂询电话:、。
繁昌县人社局 繁昌经济开发区
二零一一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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