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考察
体检合格人员,由区引进人才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对其政治思想、德才表现、业务能力等情况进行考察。属应届毕业生的,委托其所在学校党组织进行考察,并对其报名资格条件再次进行复查,考察不合格或资格复查不符合条件者,取消引进资格。
(八)公示
在双桥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对通过考察的人员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九)办理手续
由用人单位与引进的人才签订相关合同。引进的人才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满不合格者,解除服务合同关系。
1.引进的人才本来就具有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的,可直接办理调动手续。
2.引进的人才不具有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本人又愿意,可通过有关程序聘为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
(1)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的全日制本科生、硕士研究生;
(2)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龄在40周岁及以下的;
(3)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龄在45周岁及以下的;
(4)年龄在45周岁及以下的博士。
聘用为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按照《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和《重庆市人事局关于转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渝人发〔2006〕68号)进行管理,享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3.引进的人才因各种因素不能或本人不愿聘为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的,由用人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按协议享受相关待遇。
应届毕业生于2011年7月31日前未取得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取消引进资格,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
四、纪律要求
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对工作中的各个环节,必须严肃人事工作纪律,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严禁徇私舞弊,确保考核招聘工作顺利进行。若有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引进资格或聘用资格,严格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本简章由双桥区引进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和各引进人才工作组(联系方式见附件1)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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