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考察
体检合格人员确定为考察对象。考察工作由县事业单位招聘办公室统一部署实施。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报考者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干部回避制度相关规定)等方面的情况。考察时还须进一步核实报考者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在考察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考察不合格,由聘用单位报经县事业单位招聘办审定,取消拟聘用资格: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受过劳动教养的人员;
2、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3、曾因贪污、行贿受贿、泄露国家机密等原因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
4、没有考察依据(毕业生档案)或报名时提供虚假证明和材料的;
5、组织纪律涣散,在参加招聘过程中无理取闹,考试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6、2011年的毕业生7月31前未取得毕业证书的;
7、经县事业单位招聘办研究确定不能聘用的其它情况。
八、公示和聘用审批
(一)经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合格的人员,确定为拟聘用人员,拟聘人员公示七天,接受社会监督。
(二)公示期满,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报黔西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备案,由普安县人才交流中心正式行文聘用。如遇不能聘用,按报考人员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聘用人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者转为正式聘用,对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被聘用人员须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不愿签订合同的或应在规定时间到用人单位报到拒不报到的,取消本次聘用资格。
九、纪律监督
招聘工作严格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坚持公开报考条件、公开考试程序、公开考试结果“三公开”制度,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考试报名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招聘方案》规定的报考条件进行资格审查,严禁擅自放宽报考条件和标准,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良现象的发生。从事聘用工作的人员应严格遵守回避制度。工作人员如有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对违反聘用纪律的报考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考试、考察和体检资格,不予聘用或取消聘用等处理。其中,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考试聘用纪律行为的,5年内不得参加招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次招聘工作未尽事宜,由县事业单位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监督电话:0859-(县监察局)
咨询电话:0859-(县人才交流中心)
普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零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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