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成绩公示
经考试(考核)后,考生成绩统一在红河人才网上进行公示。
六、录用和管理办法
1、拟聘人员名单确定后,由县人事局、教育局、卫生局、水务局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通过的组织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体检费由考生自理。考核(政审)工作由主管部门负责。
2、对体检、考核(政审)合格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未接到不良反映的,报红河州人事局办理录用审批手续。
3、录用后按红政发(2005)40号文件进行管理。
4、新录用人员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录用后,不按时报到者,取消录用资格。
6、凡人事、教育、卫生、水务部门以公告、电话、通知等形式通知考生进行体检及其它事项时,不按时到达指定地点者均视为自动放弃考录资格,责任自负。
七、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八、本方案由红河人事局负责解释,红河县教育局、红河县卫生局、红河县水务局负责组织实施。
红河县人事局人才办联系电话:0873—
红河县教育局人事股联系电话:0873—
红河县卫生局办公室联系电话:0873—
红河县水务局办公室联系电话:
附件:
红河县人事局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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