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审核与聘用审批
对考察合格者,确定为拟聘用人员,分别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卫生局、文化新闻出版局、畜牧局、城乡规划局、粮食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业和信息化局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对公示期间反映出来的问题,由公示机关认真核实处理。
公示结束后,由用人单位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聘用审批手续。
新聘用人员均实行人事代理并办理相关手续。新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不予聘用。
试用期间和试用期满合格的人员分别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
本简章由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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