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确定拟聘人选
根据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等额确定拟聘人选。确定某一岗位最后一名拟聘人选时若出现总成绩并列时,则以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笔试成绩仍然相同的,则依次以专业科目、公共科目考试成绩高低的顺序确定拟聘人选。拟聘人选确定后,应届毕业生即可与用人单位签订《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后续程序按《协议》 规定办理。其余考生直接进入后续程序。拟聘人选若自动放弃出现空缺时,在本岗位面试合格人员中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
与用人单位签订《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的应届毕业生,在2011年7月31日前未取得所报考岗位要求的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或体检、考察不合格者,用人单位不予聘用。
(六)体检
拟聘人选全部进入体检。体检项目、标准参照国家人事部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 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以及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 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并结合岗位实际需求执行。体检在指定医院进行,体检费用由体检者承担。招聘单位和受检人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经石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后到指定医院进行一次性复检,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体检不合格或经确认自动放弃资格出现空缺时,则在本岗位面试合格的考生中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七)考察
体检合格者,由县人力社保局会同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对其政治思想、工作业绩、现实表现及是否需要回避等进行综合考察。因考察不合格或经确认自动放弃资格出现空缺时,则在本岗位面试成绩达到60分以上的考生中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八)公示
考察工作结束后,由石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对拟聘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结束后,没有发现问题或者虽有反映但不影响聘用的进入下一程序。
(九)聘用及待遇
经考试、体检、考察、公示合格者,由石柱县人力社保局和用人单位分别按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聘用人员按照《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 法》(渝府发〔2003〕37号)和渝人发〔2006〕68号文件规定进行管理,享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聘用人员按规定执行试用期。试用期 满,经考核合格者,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内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或发现隐瞒聘前病史且身体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取消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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