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公示和报批
经笔试、面试,并经体检、考核合格的人员,确定为拟聘用人员在云南人事人才网、云南民族网和云南民族出版社网站上和用人单位办公地公示,公示期为七天。公示无异议或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拟聘用人员,按程序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在职人员与原工作单位有聘(录)用合同或工作关系的,须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人事(劳动)关系。
(八)聘用
对确定的拟聘人选,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同意后,由用人单位与拟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纳入事业单位在职在编职工管理,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办理转正手续;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
六、工作纪律
招聘工作严格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坚持公开报考条件、公开考试程序、公开考试结果“三公开”制度,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良现象。
(一)单位负责人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时,涉及与本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一律实行回避。
(二)对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的,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取消面试或聘用资格。
(三)未尽事项由云南民族事务委员会人事处负责解释。
联系电话:0871—
云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2010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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