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审批和聘用
1 、根据考试成绩、体检、考察考核以及公示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县人事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2 、新招考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制;
3 、所有新招考人员必须服从分配,在本县最低服务期限为 5年,如不服从分配取消聘用资格;
4 、新聘用人员上岗前进行培训。新招聘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不超过 12个月。试用期内,由用人单位对新聘用人员进行考察考核。考核分合格、告诫、不合格三个等次。试用期满考察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满考察为告诫等次的,延长试用期;试用期满考察不合格的,经主管部门和县人事部门批准,取消其聘用资格。
六、监督
1 、纪检、监察部门对本次招考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2 、考录工作的考官及工作人员,与报考人员之间有亲属关系以及其他利害关系的,实行公务回避;
3 、报考人员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取消其报名资格,对于考试舞弊者,视情节轻重,取消其考试资格,已被聘用的,取消聘用资格;
4 、对违反规定的考官、工作人员以及报考人员按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 本《简章》确定的时间、地点或其他事项,因特殊情况发生变化的,另行通知。
八、 本《简章》由博湖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博湖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咨询电话:
博湖县监察局监督电话:
附件 1: 2010年博湖县部分事业单位招考职位表
附件 2: 2010年博湖县部分事业单位公开招考资格审查表
附件 3: 2010年博湖县部分事业单位公开招考外地报名考生回执表
博湖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考工作领导小组
二Ο一Ο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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