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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招聘书记员助理简章进入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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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30 14:27:20| 来源:中公教育

(五)聘用。考核合格的聘用人选,与重庆非斯特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再由重庆非斯特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派遣到我院担任书记员助理,合同期限为2年,并确定合同试用期为2个月,试用期满,经我院考核胜任工作的,继续履行合同;不能胜任工作的,解除合同,不再聘用。合同期满,经我院考核胜任工作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聘。

四、待遇。试用期间发给基本生活费每人每月600元,工作期间免费提供早、中工作餐。聘用期间基本工资为每人每月650元,工作期间免费提供早、中工作餐。每年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合格者发给绩效工资,绩效工资不低于本院其他聘用人员。另外,按规定给聘用者购买养老保险,各项保险费用由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的比例承担。因公出差办案、办事,按本院相关规定报销差旅费。聘任期间食宿(除工作期间的早餐、午餐外)由被聘任者自行解决。

五、招聘纪律。1、报考人员应如实提供相关材料,遵守招聘纪律和相关程序,对弄虚作假或违反有关规定的,一经查实,取消报考、录用资格或解除合同。

2、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政策和纪律规定,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其他规定。本简章由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负责解释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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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0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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