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聘用。考核合格的聘用人选,与重庆非斯特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再由重庆非斯特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派遣到我院担任书记员助理,合同期限为2年,并确定合同试用期为2个月,试用期满,经我院考核胜任工作的,继续履行合同;不能胜任工作的,解除合同,不再聘用。合同期满,经我院考核胜任工作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聘。
四、待遇。试用期间发给基本生活费每人每月600元,工作期间免费提供早、中工作餐。聘用期间基本工资为每人每月650元,工作期间免费提供早、中工作餐。每年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合格者发给绩效工资,绩效工资不低于本院其他聘用人员。另外,按规定给聘用者购买养老保险,各项保险费用由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的比例承担。因公出差办案、办事,按本院相关规定报销差旅费。聘任期间食宿(除工作期间的早餐、午餐外)由被聘任者自行解决。
五、招聘纪律。1、报考人员应如实提供相关材料,遵守招聘纪律和相关程序,对弄虚作假或违反有关规定的,一经查实,取消报考、录用资格或解除合同。
2、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政策和纪律规定,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其他规定。本简章由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负责解释和实施。
二0一0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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