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聘用审批及待遇
(一)根据各招聘岗位人数,从高分到低分确定拟聘用人员,如遇末位并列的同时拟聘,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七天,公示结束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及出现不予报考情况的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又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所聘岗位予以递补。
(二)确定试用人员,由县就业办开具介绍信到用人单位试用,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者转为正式聘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由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书》,一年一聘,聘期满后考核合格人员若自愿可续聘。
(三)拟聘用人员,其待遇定为月薪1200元,并且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办理相关社保手续。
八、纪律监督
招聘工作严格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坚持公开报考条件、公开考试程序、公开考试结果“三公开”制度,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考试报名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招聘简章》规定的报考条件进行资格审查,严禁擅自放宽报考条件和标准,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良现象的发生。从事聘用工作的人员凡有公务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工作人员如有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违反聘用纪律的报考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考试资格,不予聘用或取消聘用等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咨询电话:(兴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监督电话:0859—(兴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
九、本简章由本次招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附件:
兴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零一零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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