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考察
体检合格人员确定为考察对象。考察工作由县事业单位招聘办公室统一部署,招聘单位具体负责实施。考察内容主要包括应聘者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考察时还须进一步核实应聘者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考察应当组成考察组,考察组由两人以上组成。考察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书面考察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书面考察材料交到县事业单位招聘办公室。考察不合格的,不再递补人员体检。
在考察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考察不合格,由聘用单位报经县事业单位招聘办审定,取消拟聘用资格: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受过劳动教养的人员;
2、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3、曾因贪污、行贿受贿、泄露国家机密等原因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
4、没有考察依据(毕业生档案)或报名时提供虚假证明和材料的;
5、组织纪律涣散,在参加招聘过程中无理取闹,考试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人员;
6、不符合招聘职位所需资格条件的人员;
8、经县事业单位招聘办研究确定不能聘用的其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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