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考试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
(一)笔试
1.笔试为闭卷考试。由区人事部门组织实施。主要内容包括公共基础知识(含时事政治、法律、公文基础、职业道德等)和行政职业能力测试。考试不指定大纲和教材。
2.笔试时间和地点:2009年4月20日,具体地点见《准考证》。考生凭身份证和准考证,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3.笔试成绩。笔试以百分制计算。按公共基础知识、行政职业能力测试成绩各50%合计笔试成绩。
(二)面试
1.面试对象。依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照招聘岗位数和面试人数1:3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的人选(末位同分的一起进入面试),如有主动放弃面试资格的,依次一次性递补。达不到比例的,由区人事部门与招聘单位及主管部门协商确定面试人选。
2.面试时间地点。详见《面试通知》。
3.面试形式和内容。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由区统一组织实施,面试内容主要测试应聘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岗位匹配能力等。
4.面试成绩。面试以百分制计算。60分为合格分数线。成绩当场通知考生。
(三)总成绩计算方法。在面试合格人员中按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各占50%的权重比例采用百分制计算总成绩。末位出现同分,取面试高分者(面试分取到小数点后两位)。
四、体检、考核和聘用
1.按招聘职位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对象。体检由区人事部门统一组织。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2.对体检合格人员由主管部门会同用人单位组织考核。根据体检和考核结果,对拟聘用人员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公示期间,凡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特别是署名或当面反映问题的要认真进行调查核实,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取消聘用资格。对公示无异议的,由招聘单位在一个月内按规定程序办理聘用手续(对应届毕业生于2010年8月30日前办理手续)。因体检、考察(政审)不合格或在此期间考生主动放弃出现缺额时,从该职位考试合格人员中,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一次性递补。聘用审批后不再递补。
3.聘用人员实行6个月试用期,应届毕业生实行12个月见习期,试用期(见习期)满考核合格,予以定职定级。考核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个人自主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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