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专业科目测试(3月27日至4月7日)
职员岗位专业科目为《管理基础知识》;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岗位专业科目测试内容为本专业(行业)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岗位的专业科目测试由主管部门会同用人单位确定内容并组织实施,市人力社保局将组织巡视。专业科目分值。
职员岗位专业科目测试时间初定于2010年3月27日(星期六),具体时间及笔试地点详见《准考证》;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岗位专业科目测试时间初定于3月27日至4月7日,具体时间、地点及方式见《一览表》。
公共科目笔试和专业科目测试成绩,必须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或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网站上公布。
(三)面试(4月20日前)
面试在公共科目笔试和专业科目测试成绩公布一周后,由上级主管部门会同用人单位组织,参照重庆市公务员面试的有关规定进行,市人力社保局负责指导、监督。
面试比例为1:2或1:3,具体由主管部门会同招聘单位视拟招聘岗位实际报考人数多少确定。面试人选按面试比例,根据公共科目笔试与专业科目测试成绩之和从高到低依次确定。开考比例未达到1:2(特殊的紧缺岗位)或因缺考和自动放弃致使面试比例达不到1:2的,进入面试的考生各科成绩均需达到60分以上。若最后一名面试人选成绩出现并列,则并列进入面试。
进入面试人员在考试成绩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须持有关证件(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学历证、学位证以及岗位要求的职称和工作经历证明等材料,有工作单位的需持所在单位同意报考证明)到用人单位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合格者,参加面试;资格复审不合格者或经确认自动放弃面试者,取消面试资格,其缺额按该岗位考生公共科目笔试与专业科目测试成绩之和从高到低依次递补。
面试分值为,面试成绩当场公布。面试成绩未达到60分者,不得确定为体检人选。
面试方式、时间及地点等见《一览表》。
(四)考试总成绩计算方式
考试总成绩= 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含加分)×30%+专业科目测试成绩×30%+面试成绩×40%。
七、体检和政审考核(5月1日前)
体检人选按照拟招聘岗位人数,根据该岗位考生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总成绩相等时,除招聘单位有特殊规定外,依次以学历和专业科目、面试成绩高者优先)。体检由上级主管部门会同用人单位组织实施。
体检标准参照国家人事部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并结合本行业或岗位实际要求执行。
体检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招聘单位和受检人对体检结论有疑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经市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到指定医院进行一次性复检,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体检合格者,由市级主管部门会同招聘单位对拟聘人员政治思想素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情况、道德品质修养、日常学习工作情况、身份状况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统一组织考核,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若体检、考核、复查不合格或经确认自动放弃资格,其缺额按报考该岗位考生(进入面视且合格者)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八、公示(5月20日前)
拟聘人员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内容包括拟聘用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工作单位)。
九、聘用及待遇(6月10日前)
经公示无异议的拟聘用人员,由招聘单位提出拟聘用意见,填写《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审批表》和《重庆市事业单位拟聘用人员名册》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力社保局审批。
经审批同意聘用的人员,由招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按照《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和《重庆市人事局关于转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渝人发[2006]68号)的规定,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完善聘用手续,相关待遇按重庆市关于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内或期满考核不合格或发现隐瞒聘前病史且身体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取消聘用资格。
2010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2010年12月31日前未取得毕业(学位)证书的,不予聘用。招聘单位有其他要求的,从其要求。
九、纪律要求
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公开选拔优秀人才的重要渠道,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对招考工作中的各个环节,必须严肃人事工作纪律,确保招考工作顺利进行。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严禁徇私舞弊,若有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报名资格或聘用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十、其它
招考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问题,请按以下方式咨询:
1.网上报名技术咨询电话:、
2.考务咨询电话:、
3.办理大学生“三支一扶”证明咨询电话:
4.办理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重庆)计划志愿者证明咨询电话:,服务热线:966520
5.招考政策咨询电话:
6.涉及网上报名资格初审、现场复审报名资格、加试专业知识、面试、体检、考察、公示等环节的有关问题,请直接按《一览表》的联系电话咨询相关部门。
本简章由各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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