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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山东公务员考试公安基础之立法、执法、司法的区别进入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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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24 11:54:38| 来源:

二、执法

1. 执法的含义

广义的执法即法的执行,指所有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法的活动。狭义的执法权仅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法的活动。一般所说的执法是指狭义的执法。

2. 执法的特点

(1)执法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具有国家权威性。

(2)执法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3)执法具有国家强制性,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过程同时是行使执法权的过程。

(4)执法具有主动性和单方面性。但并不是所有的执法都是积极主动的,如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

3. 执法的原则

(1)依法行政原则。所谓依法行政,就是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执行法律时,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不得越权执法、滥用权力或违反程序。

(2)讲求效能原则。这一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执行法律时,在严格遵行依法行政原则的前提下,要端正执法态度、完善办事流程,努力提高行政效率。

(3)公平合理原则。公平合理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执法时应当权衡多方面的利益因素和情境因素,在严格执行规则的前提下做到公平、公正、合理、适度,避免由于滥用自由裁量权而形成执法轻重不一、标准失范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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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广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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