⑸违反笔试、面试、体检、测评等纪律规定的行为;
⑹影响笔试、面试、体检、测评等工作秩序的行为;
⑺其他妨碍公务员考录工作正常进行的行为。
报考人员在报考期间的表现作为公务员录用考察的重要内容之一。
2. 对违纪违规行为,有哪几种处理方式?
在本次招考中,考生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的有关规定分别给予取消报考(考试)资格、考试成绩无效、不予(取消)录用等相应处理。其中,违纪违规情节严重和特别严重的,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和处理。被认定为严重或特别严重违纪违规的考生,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选。公务员主管部门或公务员考试机构将视情况向考生所在单位(学校)进行通报。
3. 哪些行为记入公务员录用考试诚信档案?
考生有违纪违规和其他不诚信行为的,记入公务员录用考试诚信档案库,作为公务员录用考察的一项重要参考。
4. 《刑法》对于考试作弊有哪些新规定?
修改后的《刑法》在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此规定已于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考生和其他人员违反《刑法》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报名时间、方式和基本步骤
1. 报名时间为何时?
报名时间从2016年3月24日9:00开始,至2016年3月27日16:00结束。
2. 报名方式是什么?
在上述时间内,报考人员在网上提交报名信息,进行网络报名。报名网站为莱芜市人民政府网站(网址:)。
3. 报考人员在网上提供的照片有什么要求?
报考人员在网上报名时提供的照片,必须是1寸近期同底版免冠照片,并且与进入面试后资格审查所提供的照片同一底版。报考人员在网上报名时必须提供符合规定要求的照片,否则无法网上资格审查。
4. 报考的基本步骤包括哪些?
⑴认真阅读《招考公告》、职位资格条件、有关《招考简章》以及报考期间纪律要求,了解公务员考录工作关于报名、体检、考察等方面的政策规定,特别是报考条件,要选择与自己条件相符的招录机关和职位。
《招考公告》以及职位资格条件,可查询莱芜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告公示专题”;有关《招考简章》,可查询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考试录用公务员专题”。
⑵登录莱芜市人民政府网站(网址:)认真阅读本招考指南,了解报考公务员有关规定。
⑶报考人员填写报名信息并提交上报。报考人员要在2016年3月24日9:00至3月27日16:00认真如实填报相关信息,遇有政策和资格条件问题,及时咨询招录机关;遇有技术问题,及时咨询市人事考试中心。
⑷查询资格审查结果。提交报名信息后,报考人员可于报名次日起登录报名网站查询是否资格审查。查询截止时间为2016年3月28日16:00。
⑸报名缴费确认。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要在2016年3月25日9:00至3月29日16:00登录报名网站进行网上缴费。
逾期未进行网上缴费的报考人员,视为自动放弃考试资格。拟减免笔试考务费的人员,须现场办理减免手续。
⑹打印报名资料。报考人员缴费成功后,要及时打印《录用公务员报名登记表》、《报考公务员诚信承诺书》(面试前资格审查时必须提供)等报名资料,签署《报考公务员诚信承诺书》。
⑺打印笔试准考证。报考人员要在2016年4月19日9:00至4月23日14:30期间登录报名网站打印笔试准考证。笔试准考证应保存至考试录用工作结束。
⑻参加笔试。考生须携带笔试准考证、与报名时一致的本人有效身份证到指定考点参加考试。未带笔试准考证或本人有效身份证的考生不能参加考试。
⑼查询笔试成绩。2016年5月下旬,考生可以登录报名网站查询笔试成绩。
⑽查询面试公告。笔试成绩公布后,考生应及时登陆莱芜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告公示专题”,查询面试公告,与招录机关联系现场资格审查、领取《面试通知单》有关事宜。报考人员要按规定时间、地点,递交资格审查材料、领取《面试通知单》,未按规定的时间地点递交资格审查材料,领取面试通知单,均将视为自动放弃面试资格。
⑾参加面试。考生须携带《面试通知单》、笔试准考证、与报名时一致的本人有效身份证到指定考点参加考试。未带《面试通知单》、笔试准考证或本人有效身份证的考生不能参加考试。面试成绩当场公布。考生本人未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公务员面试的,视为自动放弃面试资格。
面试结束后,面试人员可登陆莱芜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告公示专题”查询公务员考试成绩。
⑿查询体检公告。面试人员可主动与招录机关联系,登陆招录机关指定的网站查询体检公告。体检人选未按规定时间、地点等要求参加体检的,视为自动放弃相应的资格。
⒀配合做好考察工作。
⒁配合做好公务员录用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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