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陈美丽与张兰英两家东西相邻,2003年7月中旬,两人因琐事多次发生口角并相互谩骂,陈美丽遂怀恨在心,决意报复。2003月20日晚10时许,陈美丽从药店买来一支注射器,再从家中的甲胺磷农药瓶中抽取了一筒甲胺磷农药后,偷偷到张兰英家门前黄瓜棚处,将农药打入瓜藤上所结的黄瓜中。次日晚,张兰英食用了被注射有甲胺磷农药的黄瓜后,出现上吐下泻等中毒症状,被送往医院抢救后,医院对此诊断不当,而仅以糖尿病和高血压进行救治,张兰英因抢救无效于次日早晨死亡。对陈美丽的行为下列认识正确的有( )。
A.陈美丽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B.陈美丽构成故意杀人罪
C.陈美丽的行为与张兰英的死亡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D.陈美丽的行为与张兰英的死亡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50. 交通肇事并具有下列哪种情形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
A.致3人死亡,负事故次要责任的
B.致2人死亡,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C.致1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D.造成财产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2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负事故全部责任的
30.【答案】A。解析: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显然,选项B不正确。侵占罪适用于保管他人财产的保管人,排除选项C。保险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选项D可排除。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行为。选项A与贪污罪的构成要件相符合,是正确的。
31.【答案】A。解析:我国刑法规定,减刑后刑期的计算,原判决为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减刑后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减刑以前已经执行过的刑期不计算在减刑后的刑期内。孔某1995年减为有期徒刑15年,至1997年,剩余刑期13年。又被减刑3年,则剩余刑期10年。1997年向后10年,孔某的刑期执行完毕时间为2007年。
32.【答案】D。解析:赵某明知罗某以盗窃所得财物出售,仍答应收购,赵罗二人在罗某盗窃之前已经形成共同的犯罪意识,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条件,是共同犯罪。赵某构成销售赃物罪的前提是赵某在罗某犯罪前不知道其犯罪意图。选项A、C可排除。由题干可知,罗某犯罪时为15岁,其所犯盗窃罪不符合《刑法》所规定的14-16周岁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因此对罗某不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D为正确答案。
33.【答案】A。解析:《刑法》规定,《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周岁”,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算。因此,对于14岁的甲的刑事责任能力应自其生日后第二天起计算。选项A正确。
34.【答案】A。解析:犯罪预备是为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犯罪预备发生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题目中伍某准备了雷管在周某回家路上等待,显然已经开始了犯罪的实施,选项B错误。犯罪中止是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有效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犯罪停止形态。本案中伍某并非自动放弃犯罪而是出于客观条件不具备而未能完成犯罪,C选项不正确。选项D明显不正确,伍某并未完成犯罪。伍某已经实施犯罪,由于客观条件不具备而放弃犯罪,符合犯罪未遂的构成条件,A为正确答案。
35.【答案】D。解析:合同诈骗罪在客观方面有5种具体手段: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做担保。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某丙借用其他单位的公章和合同文本签订合同,是经他人允许的,既不是伪造,也不是冒充,不属于合同诈骗行为。
36.【答案】D。解析:非法行医罪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客观方面必须造成多人或多次轻伤害,或经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而继续非法行医并造成就诊人病情加重或轻伤的,知选项B不正确。选项A的犯罪主体是具有医生执行资格的人,因此不正确。过失犯罪的主观要件是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本题中张某由于缺少经验导致严重后果不同于一般的过失犯罪。选项C不正确。非法施行节育手术罪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情况。选项D正确。
37.【答案】C。解析: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从判决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而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适用于主刑执行期间。因此,题目中吴某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时间为11年。
38.【答案】A。解析:正当防卫,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损害,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制止不法侵害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题目中辛某蓄意激怒谢某,使谢某向自己攻击,再刺伤谢某。辛某的行为属于防卫挑拨,其并非为了保护自身正当利益,因而不属于正当防卫,进而也不属于防卫过当。选项B、C不正确。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紧急避险的必要条件是必须处于危急条件下不得以而采取行动。而题目中辛某持刀,谢某并不必然对辛某造成危险。且辛某有意激怒谢某,其保护的也不是合法利益。选项D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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