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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1 16:45:38| 来源:中公事业单位考试题库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所以设立宣告死亡制度的意义是为了保证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利益。

(一)宣告死亡的构成条件

1、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无任何音信:

下落不明强调不知被申请人所在何处,音信全无,如果申请人不知道被申请人身在何处,但被申请人到固定的时间都会给家打比巨款,此时就不属于下落不明,就不能判决宣告死亡。

2、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

《民法总则》第四十六条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三)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所以一般情况下落不明满4年,意外事件满2年,但是此处需要注意时间的起算点是从下落不明的第二天开始起算,意外事件从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

3、有利害关系人申请

此处利害关系人无顺序限制,只要与被申请人有一定的人身财产关系就可以去法院申请宣告死亡。例如被申请人的配偶、子女或债权人等均可。

4、由法院在宣告前应对其发出寻找公告。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那么一旦法院经过公告期后发现符合宣告死亡,做出判决,那么被申请人的死亡期限怎么规定的呢: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此处需要注意判决死亡的时间,不同的情形宣告死亡的时间是不相同的。

(二)宣告死亡的效力

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法律后果相同。被宣告死亡时间和自然死亡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之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例:甲音信全无,下落不明,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判决宣告死亡,如果甲仍然活着,进行一些民事交易,那么此时甲从事的民事交易行为仍有效。

因为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人身和财产方面,所以还是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也从人身和财产方面来看:

1、财产方面: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的债权债务要进行清理,继承关系开始。

2、人身方面第一、婚姻:被宣告死亡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且起消灭,其配偶可另行缔结婚姻关系。

第二、子女: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后,其配偶可以单方决定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

(三)宣告死亡的撤销

公民被宣告死亡,其法律后果与自然死亡基本相同,但是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毕竟不同,它是由于被宣告死亡的人仅仅是从法律上推定为死亡,并不一定是真正的死亡,因此,在宣告公民死亡后,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有人明确知道他还健在,那么就涉及到宣告死亡的撤销问题。此部分也是我们考试当中的重点,需要进行重点掌握。

《民法总则》第50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中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死亡宣告撤销被撤销后发生以下效力:

①财产: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此处针对的是强调是善意的,不知情的;

但如果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此处针对的是恶意的利害关系申请人,要赔偿;

但如果被第三人依法取得,那么被申请人就不能主张要求第三人返还财产,只能要求找处分财产的人进行补偿。

例:甲被宣告死亡,其子继承甲的汽车,其子将汽车卖给第三人丙,现在甲重新出现甲不能向丙要求返还汽车,只能要求其子对于处分的汽车进行补偿。

②婚姻: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此处去婚姻登记机关进行书面声明是17年民法总则新增加的部分,所以此处需要重点掌握。

③子女: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因为在讲宣告死亡的效力时强调配偶能单方决定子女的收养,所以如果被宣告死亡人主张未经本人同意,主张收养关系无效是错误的。

(责任编辑:zl50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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