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四川公务员 > 备考资料 > 公共基础知识 >

四川省考公共基础知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相关考点进入阅读模式

四川省考公共基础知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相关考点 进入阅读模式 点我咨询

2017-11-21 09:33:22| 来源:
一、民族自治地方

我国设立的民族自治地方主要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民族乡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自治地方,同时由于内蒙古特殊的行政区域划分,在内蒙古又有自治旗这一叫法,实际上自治旗和自治县是一级的,同时相应的自治机关只有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和人民政府是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并不是自治机关。同时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政府正职官员应该由自治公民担任,人大常委会中的主任或者副主任两个人中有一个是少数民族即可。

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1. 立法权,自治区人大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无需备案,但是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级或自治区常委会批准,由省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2. 变通权,经国家相关机关批准,自治机关可以对国家机关制定的命令和决议,认为在本行政区域内不能实施,可以做变通。

3. 民族自治地方可以自行本区域的教育(内蒙古自治区较早实行高中义务教育)、科学、文学、卫生体育事业等等。同时也能发展本民族文化。

4. 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可以对外开展经济贸易活动,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开辟对外贸易口岸,比如内蒙古自治区的满洲里和二连浩特市,开展边境贸易,享受国家的政策。

5. 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自己的公安部队。

6. 使用本民族语言,(内蒙古户籍人身份证上多了一排蒙文)

(责任编辑:zgsydw_qifei)
THE END  

声明:本站点发布的来源标注为“中公教育”的文章,版权均属中公教育所有,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返回顶部

免责声明:本站所提供试题均来源于网友提供或网络搜集,由本站编辑整理,仅供个人研究、交流学习使用,不涉及商业盈利目的。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本站管理员予以更改或删除。

中公教育

回复“2022”领取备考大礼包

点我咨询

热门招聘关注查看备考干货关注查看实时互动关注查看

猜你喜欢 换一换  

微信公众号
微博二维码
咨询电话

400 6300 999

在线客服 点击咨询

投诉建议:400 6300 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