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警公〔2017〕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等规定,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乐山市2017年下半年拟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人民警察25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本公告同时在四川人事考试网、乐山人事考试网发布):
一、招考对象、范围及报考条件
(一)招考对象和范围
招考对象:2018年高校应届毕业生(不含公安院校公安专业应届毕业生)和符合职位条件的社会在职、非在职人员。其中,2018年高校应届毕业生必须在2018年7月31日前取得职位要求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其他人员必须在面试资格复审前取得职位要求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未在规定时间内取得有关证书的,不予录用或不予进入下一步考录环节,责任由本人自负。
招考范围:纳入艰苦边远地区的马边彝族自治县、峨边彝族自治县、金口河区部分职位限马边彝族自治县、峨边彝族自治县、金口河区户籍或生源地。其余职位本科及以上学历面向全国。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年龄在18—30周岁(1986年8月17日-1999年8月17日期间出生),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和报考法医职位的,不超过35周岁(即1981年8月17日以后出生)。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体检标准按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人社部发〔2011〕48号)和人社部、国家卫计委、国家公务员局《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执行;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考生对专业有疑问的,请拨打招录单位电话咨询(电话附后)。
7.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有关回避的规定;
8. 符合招录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在公务员招考中违规违纪在禁考期内的人员;
3.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人员;
4.在职或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5.现役军人;
6.在读的非2018年应届毕业生(正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就读且未毕业的人员不能凭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报考);
7.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此外,还不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受过刑事处罚、治安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2.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3.道德败坏,有偷窃等不良行为的;
4.配偶、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有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或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5.其他原因不适合从事人民警察工作的人员。
二、招录单位及名额
共招收25名。招考单位、名额及职位要求的具体对象、范围、条件见《乐山市2017年下半年公开考试录用人民警察职位表》。
三、排序方式
本次招考的职位以市、县为单位,对条件相同的职位拉通排序。凡拉通排序的职位,在录用公示合格后按总成绩排名和录用名额,从高分到低分由考生本人依次选择工作单位。
四、报名及资格初审
本次考试报名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进行。网络报名时间为2017年8月17日至8月22日上午8:00,报名网站为四川人事考试网()。温馨提示:建议考生在8月17日至8月21日报名,避免网络拥堵报不上名情况。
资格初审和照片质量审查由市公安局负责。资格审查工作贯穿公招全过程,在任何环节发现报考者有不符合职位要求情形的,均取消其报考或录用资格,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报考者本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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