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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考法律知识专题之行政与行政法诉讼(三)进入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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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9-24 17:30:09| 来源:

(三)恢复原状

指国家机关的行为侵害他人财产,对受到损害的财产进行修复,使之恢复到受损害前的形状和性能的赔偿方式。恢复原状也是作为一种辅助赔偿方式存在,而且是作为返还财产的附加方式存在。采用恢复原状方式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受到损害的财产能够恢复原状;(2)恢复原状比金钱赔偿更便捷易行;(3)排除了其他赔偿方式的采用。

恢复原状适用的范围较广,如恢复自由、排除妨碍、不动产的拆除等,都可适用。

(四)国家赔偿的其他方式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0条规定并非所有侵犯名誉权、荣誉权的行为都适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这些赔偿方式,其仅适用下列侵权行为:

(1)行政机关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司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侵犯受害人名誉权和荣誉权;(2)行政机关非法拘留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侵犯受害人名誉权和荣誉权的;(3)行使侦查、检察、审判权的国家机关对没有犯罪事实的错误逮捕,侵犯受害人名誉权和荣誉权;(4)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致受害人名誉权和荣誉权损害的。上述情形均属国家机关违法行使职权限制或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侵犯了公民人身权利,同时在一定范围内造成对公民的名誉权和荣誉权的损害。国家机关在纠正违法行为时,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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